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若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和每一复效日零时起满 180 日后,初次罹患并被我们指定或 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保险条款第 6 条中“重大疾病”术语项下所列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且符 合其程度条件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按照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乘以交费年度数给付重大疾病提前给 付保险金,同时主险合同的初始保险金额按照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等额减少,主险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也 因初始保险金额的减少而相应等额减少。
给付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后,如果主险合同剩余的有效保险金额大于零,则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剩余的有效保险金额继续参加以后各年度的红利分配,且您不需要再支付主险合同以后各期的年交保险 费。如果主险合同有效保险金额降为零,则主险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和每一复效日零时起 180 日内(含 第 180 日),初次罹患并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保险条款第 6 条中“重大疾病”术 语项下所列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且符合其程度条件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返还本附加合同终止 时的已交保险费与现金价值之较大者,主险合同的初始保险金额和有效保险金额均不受影响。
保障项目 | 说明 |
---|---|
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 | 若自保单生效日零时和每一复效日零时起满 180 日后,初次罹患并被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保单条款第 6 条中“重大疾病”术语项下所列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且符合其程度条件的,本保单终止。按照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乘以交费年度数给付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同时主险合同的初始保险金额按照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等额减少,主险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也因初始保险金额的减少而相应等额减少。 |
无息返还保险费 |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 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或故意造成疾病;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被保险人因上述任一情形身患重大疾病,本附加合同均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根据现金价值表计算的本 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相应现金价值。
投保条件
本附加合同的投保条件与主险合同相同。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相同。
犹豫期
本附加合同的犹豫期与主险合同相同。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患艾滋病、先天性疾病、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