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安标准附加贝保障呼吸系统癌症疾病保险
个人
投保范围
与主合同相同
投保年龄
与主合同相同
投保年限
专属健康保障产品,提供呼吸系统癌症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自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180日后(不含第180日),初次罹患并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保险条款约定的呼吸系统癌症,则我们按照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给付呼吸系统癌症保险金,主险合同和附加合同均终止。

 

若被保险人自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180日内(含第180日),经诊断患有足以导致附加合同约定的呼吸系统癌症的疾病,或经诊断患有本附加保险条款约定的呼吸系统癌症,主险合同和附加合同均终止,我们向您返还主险合同和附加合同的已交保险费。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呼吸系统癌症保险金 若自保单生效日次日零时起180日后(不含第180日),初次罹患并被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保单条款约定的呼吸系统癌症,则按照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给付呼吸系统癌症保险金,主险合同和附加合同均终止。
无息返还保险费 若自保单生效日次日零时起180日内(含第180日),经诊断患有足以导致保单约定的呼吸系统癌症的疾病,或经诊断患有本保单条款约定的呼吸系统癌症,主险合同和附加合同均终止,我们向您返还主险合同和附加合同的已交保险费。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呼吸系统癌症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故意造成疾病;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九、鼻腔、咽、喉、气管、支气管和肺之外其他部位恶性肿瘤扩散到鼻腔、咽、喉、气管、支气管和肺部。 

 

被保险人因上述任一情形导致呼吸系统癌症的,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或其他权利人退还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投保条件
附加合同的投保条件与主险合同的相关规定一致。

 

保险期间

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相同,自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算。

 

犹豫期

附加合同的犹豫期与主险合同的相关规定一致。
谁能保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观察期内 观察期外
呼吸系统癌症 已交保费

约定保额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产品,疾病有180天观察期。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患艾滋病、先天性疾病、其他部位恶性肿瘤扩散、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恒安标准附加贝保障呼吸系统癌症疾病保险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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