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主险合同和本附加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保险期间起始日零时起15 日后突发急性病,并自发病之日起15 日内因该疾病或该疾病并发症导致身故,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突发急性病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保险期间起始日零时起15 日后突发急性病,并自发病之日起15 日内因该疾病或该疾病并发症导致全残,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自保险期间起始日零时起15 日内(含第15 日)因突发急性病造成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将向您无息返还您已交付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 | 若自保险期间起始日零时起15 日后突发急性病,并自发病之日起15 日内因该疾病或该疾病并发症导致身故,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
突发急性病全残保险金 | 若自保险期间起始日零时起15 日后突发急性病,并自发病之日起15 日内因该疾病或该疾病并发症导致全残,按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伤害、故意杀害、故意造成疾病的;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服用或注射毒品及管制药物;
四、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六、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前所患或出现的疾病(或其并发症)、症状、体征、生理缺陷、残疾,但我们在承保时已知晓并做出书面认可的除外。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本附加合同均终止,我们在计算未满期保险费后,扣除相应的手续费,向您退还剩余金额。
二、被保险人
投保时年龄在18 周岁至65 周岁之间、身体健康,向金融机构申请并获得借款的个人,均可以作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期间起始日零时起至终止日二十四时止,保险单或批注另有约定的除外。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突发急性病身故 | 已交保费 | 约定保额 |
突发急性病全残 | 已交保费 | 约定保额 |
注:此产品包含健康保障产品,疾病有180天观察期。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患艾滋病、已存在疾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