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的,我们按照下面的公式计算并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计算天数(每次实际且合理的住院天数-3)×每日住院津贴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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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的,我们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期间起始日零时起至终止日二十四时止,保险单或批注另有约定的除外。我们自该保险期间的起始日零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住院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或故意造成疾病;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飞行、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武术比赛、特技、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七、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
八、被保险人怀孕、流产、妊娠(含宫外孕)、分娩(含剖腹产)、计划生育或绝育手术,以及上述原因导致的并发症;
九、被保险人的牙齿治疗、镶补或安装假齿、假眼、假肢及其他附属品,矫形和整容手术;
十、被保险人的健康检查、疗养、康复;
十一、被保险人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十二、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
十三、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四、被保险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发生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住院补贴 | (实际住院天数-3)×住院日补贴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吸食毒品、酒驾、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牙齿治疗、镶补等;健康检查、疗养等;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发生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未遵医嘱等;因怀孕、流产、分娩等导致的并发症;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