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安标准附加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 款)(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与主合同相同
投保年龄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限
专属健康保障产品,提供39种重大疾病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在附加合同履行中发生合同效力中止情形的,则按照本附加保险条款第3.3 款的约定执行:

一、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附加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满180 日后(不含第180 日),初次罹患并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保险条款第6 条中“重大疾病”术语项下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我们按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附加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180 日内(含第180 日),经诊断患有足以导致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疾病,或经诊断患有本附加保险条款第6 条中“重大疾病”术语项下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返还附加合同终止时您已交付的附加合同保险费。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若在保单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附加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满180 日后(不含第180 日),初次罹患并被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保单条款第6 条中“重大疾病”术语项下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按保单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保单终止。
无息返还保险费 若在保单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保单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180 日内(含第180 日),经诊断患有足以导致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疾病,或经诊断患有本保单条款第6 条中“重大疾病”术语项下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保单终止,返还保单终止时您已交付的保单保险费。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患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或故意造成疾病;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被保险人因上述任一情形身患重大疾病,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或其他权利人退还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投保条件
附加合同的投保条件与主险合同的相关规定一致。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期间自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算。

 

犹豫期

附加合同的犹豫期与主险合同的相关规定一致。
谁能保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观察期内 观察期外
重大疾病 已交保费

约定保额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产品,疾病有180天观察期。

重大疾病保哪些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患艾滋病、先天性疾病、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恒安标准附加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 款)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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