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安标准附加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F款)(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与主合同相同
投保年龄
与主合同相同
投保年限
专属健康保障产品,确诊初患25种重大疾病无需治疗即可领取。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若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和每一复效次日零时起满180 日后初患并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给付与主险合同中约定的身故保险金相同数额的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在多项重大疾病的情况下,我们仅给付一项重大疾病情况下所应给付的保险金),主险合同与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在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和每一复效次日零时起180 日内(含第180 日)初患并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我们向您无息返还已交本附加合同保险费(在本附加合同出现复效的情况下,我们向您返还按照现金价值表计算的您最后一次已交保险费的对应保单年度的相应现金价值),本附加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 若自保单生效日次日零时和每一复效次日零时起满180 日后初患并被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保单约定的重大疾病,给付与主险合同中约定的身故保险金相同数额的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在多项重大疾病的情况下,仅给付一项重大疾病情况下所应给付的保险金),主险合同与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
无息返还保险费 若在保单生效日次日零时和每一复效次日零时起180 日内(含第180 日)初患并被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无息返还已交本附加合同保险费(在本附加合同出现复效的情况下,返还按照现金价值表计算的最后一次已交保险费的对应保单年度的相应现金价值),本保单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或故意造成疾病;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被保险人因上述任何情形之一而身患重大疾病,本附加合同均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根据现金价值表计算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相应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投保条件
本附加合同的投保条件与主险合同的相关规定一致。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相同。

 

犹豫期

本附加合同的犹豫期与主险合同的相关规定一致。

谁能保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观察期内 观察期外
重疾 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约定保额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疾病有180天观察期。

重大疾病保哪些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患艾滋病、先天性疾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恒安标准附加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F款)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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