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若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和每一复效次日零时起满180 日后初患并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合同约定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在多项重大疾病的情况下,我们仅给付一项重大疾病情况下所应给付的保险金),主险合同及附加定期寿险合同与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和每一复效次日零时起180 日内(含第180 日)初患并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我们向您无息返还已交本附加合同保险费(复效情况下向您返还按照现金价值表计算的您最后一次已交保险费的对应保单年度的相应现金价值),本附加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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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 | 若自保单生效日次日零时和每一复效次日零时起满180 日后初患并被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保单约定重大疾病,按本附加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在多项重大疾病的情况下,仅给付一项重大疾病情况下所应给付的保险金),主险合同及附加定期寿险合同与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 |
无息返还保险费 |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起90 日内(含第90 日)若在保单生效日次日零时和每一复效次日零时起180 日内(含第180 日)初患并被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保单约定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复效情况下返还按照现金价值表计算的最后一次已交保险费的对应保单年度的相应现金价值),保单终止。初患并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并生存满30 日后,我们向您无息返还已交本附加合同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故意造成疾病;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被保险人因上述任何情形之一而身患重大疾病,本附加合同均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根据现金价值表计算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相应现金价值。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订立本附加合同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犹豫期
本附加合同的犹豫期与主险合同的相关规定一致。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患艾滋病、先天性疾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