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履行中发生合同效力中止情形的,则按照本附加保险条款第3.3 款的约定执行:
一、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本附加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满180 日后(不含第180 日),初次罹患并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保险条款第6 条中“轻症大病”术语项下的一项或多项轻症大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轻症大病额外给付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本附加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180 日内(含第180 日),经诊断患有足以导致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大病的疾病,或经诊断患有本附加保险条款第6 条中“轻症大病”术语项下的一项或多项轻症大病,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返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您已交付的本附加合同保险费。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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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大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 若在保单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本保单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满180 日后(不含第180 日),初次罹患并被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保单条款第6 条中“轻症大病”术语项下的一项或多项轻症大病,按本保单的保险金额给付轻症大病额外给付保险金,本保单终止。 |
无息返还保险费 |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或故意造成疾病;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被保险人因上述任一情形身患轻症大病,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或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期间自保险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算。
犹豫期
本附加合同的犹豫期与主险合同的相关规定一致。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患艾滋病、先天性疾病、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