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安标准附加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H款)(停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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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与主合同相同
投保年限
保障型产品,保障33种重大疾病,合同生效180后一经确诊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立即给付约定保险金额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一、 若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和每一复效次日零时起满 180 日后初患并被我们指定或
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认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 我们给付主险合同中约定的身故保险金相同数
额的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在多项重大疾病的情况下,我们仅给付一项重大疾病情况下所应给付的保
险金) ,主险合同与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
二、 若被保险人在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和每一复效次日零时起 180 日内 (含第 180 日)初患并被确
诊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 我们向您无息返还已交本附加合同保险费(在本附加合同出现
复效的情况下, 我们向您返还按照现金价值表计算的您最后一次已交保险费的对应保单年度的相应现金价
值),本附加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起始日零时起(在本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下,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满180日后(不含第180 日)初次罹患并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按照本附加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同时,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也等额扣除,主险合同自动终止。
无息返还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起90 日内(含第90 日)初患并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并生存满30 日后,我们向您无息返还已交本附加合同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或故意造成疾病;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 ;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被保险人因上述任何情形之一而身患重大疾病,本附加合同均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根据现金价值表计
算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相应现金价值。
谁能保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观察期内 观察期外
重大疾病

已交保费

(若合同出现复效,则领取最后一次已交保费对应保单年度的现金价值)

约定保额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疾病有180天观察期

重大疾病保哪些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患遗传性疾病等;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恒安标准附加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H款)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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