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一、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满 180 日后(不含第 180 日) ,并且在本附加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
情况下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满 180 日后(不含第 180 日) ,若被保险人初次罹患并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
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 本附加合同终止。 我们按照本附加合同的有效保险金
额给付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
二、若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 ,以及在本附加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情
况下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 ,被保险人初次罹患并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
生确诊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 本附加合同终止,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但向您返还本附加合
同终止时您已交付的保险费和初始保险金额现金价值中金额的较大者与累计交清增额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之和。同时, 主险合同也终止,我们不承担主险合同保险责任,但向您返还主险合同终止时的您已交主险保险费
和主险初始保险金额现金价值中金额的较大者与主险累计红利保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之和。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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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起始日零时起(在本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下,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满180日后(不含第180 日)初次罹患并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按照本附加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同时,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也等额扣除,主险合同自动终止。 |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或故意造成疾病;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 ;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患遗传性疾病等;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