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一、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含第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的,我们按照下面的公式计算并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收入保障金:
意外伤害住院收入保障金=计算天数(每次实际且合理的住院天数-3)×每日住院收入保障金
二、我们承担意外伤害住院收入保障金的限制条件:
1.被保险人一次住院,我们为其承担保险责任的意外伤害住院收入保障金的最大计算天数为90日;
2.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必须住院治疗多次的,若每相邻两次住院治疗中前一次的出院日期与后一次的入院日期间隔均未超过30 日的,则该连续的多次住院治疗视为一次住院。若相邻两次住院治疗中前一次的出院日期与后一次的入院日期间隔超过30 日的,则视为两次住院。
3.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多次住院的,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收入保障金的累计计算天数以180 日为限。若我们对某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收入保障金的累计计算天数达到180 日,则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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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 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含第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的,按照下面的公式计算并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收入保障金: 意外伤害住院收入保障金=计算天数(每次实际且合理的住院天数-3)×每日住院收入保障金 |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住院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收入保障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或故意造成疾病;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飞行、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七、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
八、被保险人怀孕、流产、妊娠(含宫外孕)、分娩(含剖腹产)、计划生育或绝育手术,以及上述原因导致的并发症;
九、被保险人的牙齿治疗、镶补或安装假齿、假眼、假肢及其他附属品,矫形和整容手术;
十、被保险人的健康检查、疗养、康复或特别护理、特需病房;
十一、被保险人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十二、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
十三、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四、被保险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发生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住院津贴 | (实际住院天数-3)x住院日补贴额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故意自伤、未遵医嘱、患艾滋病、进行高风险活动、流产分娩及其并发症、矫形和整容手术、健康检查、康复疗养、捐献器官、境外发生的意外医疗费用、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