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特定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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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疾病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列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有本合同所列的特定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7)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8)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有本合同所列的特定疾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9)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有本合同所列的特定疾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