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的保险责任:
因工疾病身故保险金
因工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我们根据被保险人所取得的工伤认定证明按该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因工意外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有保险责任终止。
非因工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非因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我们按该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非因工意外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有保险责任终止。
非因工疾病身故或高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工作岗位之外因疾病造成身故或高残,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有保险责任终止,我们按该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非因工疾病身故或高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故,则该保险金给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若被保险高残,则该保险金给予被保险人本人。保障项目 | 说明 |
---|---|
因工意外身故保险金 | 因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 根据所取得的工伤认定证明按本项保险责任对应的基本保险金 额给付“因工意外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合同保 险责任终止。 |
非因工意外身故保险金 | 非因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 按保险责任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非因工意外身故保险金” 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保险责任终止。 |
因工疾病身故保险金 | 因工疾病身故,根据所取得的工伤认定证明按该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因工疾病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
非因工疾病身故或高残保险金 | 在工作岗位之外因疾病造成身故或高残,合同所有保险责 任终止,按保险责任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非因工疾病身 故或高残保险金”。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生效日的零时起到满期日的二十四时止,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
如果被保险人因本合同不可分解的附加合同发生赔付而使不可分解的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则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且不退还本合同及其不可分解的附加合同保险责任终止时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疾病身故或疾病高残,我们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我们向除您以外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及其不可分解的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时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高残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及其不可分解的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时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残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及其不可分解的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时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意外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1.本合同责任免除中的第1项至第7项;
2.被保险人猝死或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或其它医疗导致的伤害;
3.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特技表演、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
保什么 | 保多少 |
因工疾病身故保 |
基本保额 |
因工意外身故保 |
基本保额 |
非因工意外身故 | 基本保额 |
非因工疾病身故或高残 | 基本保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