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遗传性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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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豁免保费 | 在合同有效期限内,若主合同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合同生 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日起九十天后首次发病,经指定或认可 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罹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则自主合同 的被确诊患有重大疾病后的下一个保单周年日开始,豁免主合同及合同应 缴的各期保险费至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为止。 |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限内,若主合同的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附加合同生 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日起九十天后首次发病,经我们指定或认可 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罹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则我们自主合同的被 保险人被确诊患有重大疾病后的下一个保单周年日开始,豁免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应缴的各期保险费至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为止。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主合同的被保险人首次罹患本附加合 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我们不负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