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方全球「全都宝」两全保险(B款)保障计划
个人
投保范围
18-60周岁
投保年龄
10/15/20/25/30年
投保年限
中长期理财保障产品,5种保障期限可灵活选择,保单生效第3年起年年领取保险金,提供32种健康保障,针对意外住院提供津贴补助。
产品描述

 

 

产品简介
 

五种缴别选择全

本保险计划提供缴3年保10年,缴5年保15年,缴10年保20年,缴15年保25年,缴20年保30年,共5种计划类别,您可根据自身需求自由选择。

人寿风险保障全

身故或全残给付: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则给付5万元/份;

意外身故或全残给付:若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身故或全残,除获得上述身故或全残给付5万元/份外,再额外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5万元/份。

天上地下范围全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陆/海/空公共交通工具遭遇交通意外伤害事故且自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身故或全残,除获得上述意外身故或全残给付10万元/份外,再额外分别给付每份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陆地/海上/空中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津贴重疾医疗全

意外住院津贴: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引起的住院治疗,则每天给付50元/份,每个保单年度累计以100天为限,保障期间内累计以2,000天为限。

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罹患合同约定的32项重大疾病,则给付5万元/份,本保险计划效力终止。

生存满期收益全

生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后的第3个保单周年日(含)以后的每个保单周年日生存,则给付300元/份(满期日不再给付生存保险金)。

满期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满期日零时仍然生存,则返还所有累计已缴保险费。

全都宝送福禄全

海康人寿为您倾力打造,集9大风险保障功能于一身,实时呵护您的幸福家庭,免除您的后顾之忧。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住院津贴保险金 如果因意外伤害事故经我们指定或者认可的医院的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 疗,按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实际住院天数× 每日 住院津贴基数。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在合同满期日零时仍然生存,则无息返还合同及其不可分解的 附加合同的已缴保险费,合同效力终止。
满期保险金 若在合同满期日零时仍然生存,则无息返还合同及其不可分解的 合同的已缴保险费予,合同效力终止。
生存保险金 在合同生效后的第三个保单周年日(含)以后的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若 仍生存,则按合同的投保份数乘以300 元人民币给付“生存保 若在合同期满日生存,将按照第2.3.2 条支付“满期保险金”, 不再支付“生存保险金”。
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因遭遇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且自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身故 或全残,合同效力终止,除按上述第2.3.3 条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外,我们再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或“意外全残保险金”(若同时符合一项以上的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 项为限)。 若以乘客身份搭乘下面公共交通工具时,因遭遇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 故且自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身故或全残,合同效力终止,除按照上述第2.3.3 条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以及按照本条前款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 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外,再按如下约定赔付(若同时符合一 项以上的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 1. 陆地公共交通工具: 再按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给付“陆地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陆地公共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 2. 海上公共交通工具: 再按被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的两倍给付“海上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海上公共交通意外全残保 险金”; 3. 空中公共交通工具:再按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的三倍给付“空中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空中公共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合同有效期限内,若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合同生效(或最 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日起九十天后首次发病,经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 专科医生确诊首次罹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则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 大疾病保险金”(若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予 被保险人,合同及其不可分解的主合同效力终止
保险案例

王先生35周岁,购买2份海康「全都宝」两全保险(B款)保障计划,基本保险金额10万元,缴费20年,保障30年,每年缴费5,000元,共缴费10万元,立即享有:

多少钱

王先生35周岁,购买2份海康「全都宝」两全保险(B款)保障计划,基本保险金额10万元,缴费20年,保障30年,每年缴费5,000元,共缴费10万元,享有保障包含:重疾保障10万元,满期保额10万元,生存保险金每年600元。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谁能保
18-60周岁
责任免除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第1 项至第7 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不承担给付第2.3.3 条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2 项至第12 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或意外全残,我们不承担给付第2.3.4 条保险金的责任:


1.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致的伤害;


9. 被保险人猝死或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或其它医疗导致的伤害;

 

10. 细菌、病毒或其它病原体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

 

11. 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

 

12. 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特技表演、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第2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除您以外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及其不可分解的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及其不可分解的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 项、第3 项至第7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及其不可分解的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罹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保哪些
主险--同方全球「全都宝」(B 款)两全保险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生存金

300×投保份数

(保单生效第3年起,每年领取一次)

满期金

已交保费

身故或全残 基本保额
意外身故或全残 基本保额
陆地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 基本保额
海上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 基本保额×2
空中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 基本保额×3

 

附加险--同方全球附加「全都宝」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医疗保险(B款)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意外住院津贴补助 实际住院天数×50元×投保份数

 

附加险--同方全球附加「全都宝」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B款)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观察期内 观察期外
重大疾病 不承担责任 基本保额
注:此计划为健康保障产品,疾病有90天观察期

重大疾病保哪些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遗传性疾病、流产、分娩、细菌、病毒感染、感染艾滋病病毒、参加高风险运动、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同方全球「全都宝」(B 款)两全保险条款

同方全球附加「全都宝」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医疗保险(B款)条款

同方全球附加「全都宝」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B款)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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