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但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6导致本附加合同附件一约定的重大疾病的,不受前述九十日期间的限制。
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初次罹患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为本附加合同附件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未达到领取3.3.1条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标准时,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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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初次罹患并 经医院专科医生4明确诊断确定为合同附件一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按保险单载明的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及合同效 力终止。 于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含当日)以内, 初次罹患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为合同附件一约定的重大疾病时,合同及本 附加合同效力终止,将退还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至重大 疾病诊断确定日止合同及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如复效前有现金价值的,还 将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 但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合同附件一约定的重大疾病的,不受前述九十日期 间的限制。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初次罹患并 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为合同附件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未达 到领取3.3.1条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标准时,按保险单载明的合同的基本保险金 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于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含当日)以内, 初次罹患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为合同附件二约定的轻症疾病时,保险责任终止。 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合同附件二约定的轻症疾病的,不受前述九十日期 间的限制。 |
被保险人罹患的属于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的,不受下述第(五)项的责任免除限制;被保险人初次罹患“严重肌营养不良症”的,不受下述第(八)项的责任免除限制: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伤身体;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但被保险人被强迫、欺骗情形下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或患艾滋病(AIDS);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罹患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的,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效力一并终止,我们将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罹患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的,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效力一并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遗传性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