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导致附表所列第一级残疾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第一级
残疾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交费期间内身故或导致附表所列第一级残疾
的,我们另加计按日数比例计算当期已交付的未到期保险费,并入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内
给付。
前述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两者,我们仅按其中一项保险金的约定给付;若被保险人同时导
致一项以上的第一级残疾程度的,第一级残疾保险金的给付仍以一项为限。
2、生命末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诊断确定符合生命末期状态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五十(最高
以人民币拾万元为限)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
我们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后,本合同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及其相关的保险费、现金价值及退
保金额等,均相应比例减少。
3、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年龄达到八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
满期保险金,本合同即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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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 | 若交费期外身故或第一级残疾,则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第一级 残疾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若于交费期间内身故或导致附表所列第一级残疾 的,另加计按日数比例计算当期已交付的未到期保险费,并入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内 给付。 前述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两者,仅按其中一项保险金的约定给付;若同时导 致一项以上的第一级残疾程度的,第一级残疾保险金的给付仍以一项为限。 |
满期保险金 | 年龄达八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的,按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
生命末期保险金 | 经诊断确定符合生命末期状态的,按诊断确定当时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的百分之五十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 我们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后,本合同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及其相关的保险费、现金价值及退保金额等,均相应比例减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导致附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伤身体;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但被保险人被强迫、欺骗情形下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8、无合法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第一级残疾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如投保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则我们向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第一级残疾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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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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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第一级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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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当期已交付的未到期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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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末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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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50% (10万元为限) |
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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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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