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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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内容 |
1.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8周岁以前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按现金价值、累计已交保险费二项金额的较高者给付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8周岁及以后、且在合同交费期满日(不含)前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按现金价值或累计已交保险费乘以对应比例二项金额的较高者给付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8周岁及以后、且在合同交费期满日(含)后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按当年度有效保险金额、现金价值或者累计已交保险费乘以对应比例三项金额的较高者给付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对应比例:18-40周岁:160%;41-60周岁:140%;61周岁及以上:120%。 2.累积交清保额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合同终止,保险公司除按上述约定给付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之外,还将按以下二项金额的较高者给付累积交清保额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①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当年度累积交清保额有效保险金额; ②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累积交清保额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合同第一个保单年度的累积交清保额基本保险金额为零;
自第二个保单年度起,合同各保单年度的累积交清保额基本保险金额=上一保单年度累积交清保额基本保险金额+当年度红利购买交清保额基本保险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