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色
1、重疾身故,保障终身;
4、经济实惠,保障全面。
保险责任
本合同身故保险金、生命末期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老年护理保险金的给付合计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一)身故保险金
18周岁后身故按一倍保额给付,合同终止。
(二)生命末期保险金
等待期后(生效或复效起持续有效90日后),且18周岁后符合条款约定的生命末期状态,按一倍保额给付,合同终止。
(三)重大疾病保险金
等待期后(生效或复效起持续有效90日后),初次罹患条款附件一约定的40种重大疾病时,按一倍保额给付,合同终止。
(四)特定疾病保险金
等待期后(生效或复效起持续有效90日后),且年龄到达75周岁以前,初次罹患条款附件二约定的10种特定疾病,且未达到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标准时,按保额的20%给付,本项责任终止。
(五)老年护理保险金
等待期后(生效或复效起持续有效90日后),且年龄达到60周岁以后,初次发生并经认定符合长期看护状态的,按一倍保额给付,合同终止。
(六)恶性肿瘤保险金
等待期后(生效或复效起持续有效90日后),且年龄到达75周岁以前,初次罹患条款附件一约定的恶性肿瘤,且于明确诊断的30日以后仍生存的,按保额的50%给付,本项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符合生命末期状态、重大疾病、特定疾病、老年护理状态的,不受90日期间的限制。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初次罹患条款附件约定的重大疾病、特定疾病、恶性肿瘤,或者初次发生并经认定符合长期看护状态的,无息退还自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至重大疾病、特定疾病、恶性肿瘤或者生命末期状态诊断确定日止本合同(不含其它附加合同)已交的保险费总额,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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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身故的,按已交年交化保险费的总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
生命末期保险金 | 被保险人经诊断确定符合生命末期状态的,我们按诊断确定当时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的百分之五十(最高以人民币拾万元为限)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 我们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后,本合同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及其相关的保险费、现金价值及退保金额等,均相应比例减少。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持续有效三十日以后,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初次罹患约定的重大疾病时,我们按保险单所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终止。但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瘫痪、重大器官移植术、严重Ⅲ度烧伤、严重脑损伤等情形之一的,不受前述三十日期间的限制。 重大疾病保险金以领取一次为限。被保险人同时或先后罹患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时,我们仅给付一种重大疾病保险金。 |
特定疾病保险金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初次罹患3.4条约定的特定疾病,且未达到领取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标准时,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十,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张先生今年30周岁,工作稳定、家庭美满,他开始为自己将来的健康保障做打算。张先生选择了保障全面的“国泰美怡人生重大疾病保险(尊享版)”,保额20万元,每年仅需交保费7006元,交费期限19年,即可获得下列保险利益:
1. 20万元的终身身故保障;
2. 等待期后不幸符合生命末期状态,我们给付20万元的生命末期保险金;
3. 等待期后且年龄达60周岁后不幸符合长期看护状态,我们给付20万元的老年护理保险金;
4. 等待期后不幸罹患40项重疾之一,我们给付20万元的重疾保险金(限一次);
5. 等待期后且年龄达75周岁前不幸罹患10项特定疾病之一,我们额外给付4万元的特定疾病保险金(限一次);
6. 等待期后且年龄达75周岁前不幸罹患恶性肿瘤,我们额外给付10万元的恶性肿瘤保险金(限一次)。
保单利益演示:
1、保险期间:终身。
2、交费年期:19年
3、承保年龄:最低为出生满30天,最高50周岁
4、保额限制:以1万元为单位,最低20万元,最高200万元;
18周岁以下投保我司重疾产品合计保额不超过3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