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一)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龄到达25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导致条款附表所列第一级残疾的,我们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准,依年交交费方式无息计算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日止所应交保险费总额,经扣除按约定应领取的生存保险金总额后给付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于年龄到达25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当日及以后身故或导致条款附表所列第一级残疾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二)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龄到达18周岁、22周岁及25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生存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分别给付生存保险金。
(三)生命末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诊断确定符合生命末期状态的,我们按诊断确定当时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的50%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
(四)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龄达60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生存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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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年龄到达25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导致条款附表所列第一级残疾的,我们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准,依年交交费方式无息计算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日止所应交保险费总额,经扣除按约定应领取的生存保险金总额后给付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于年龄到达25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当日及以后身故或导致条款附表所列第一级残疾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
生命末期保险金 | 被保险人经诊断确定符合生命末期状态的,我们按诊断确定当时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的50%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 |
生存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年龄到达18周岁、22周岁及25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生存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分别给付生存保险金。 |
满期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年龄达60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生存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
张先生、张太太去年添了一个可爱的小宝宝,在儿子满月之际,他们决定为儿子投保“国泰福禧成长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额20万元、交费年期20年,年交保费30720元,小宝宝即可获得以下利益:
1、生存至18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领取20万元生存保险金(成年礼);
2、生存至22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领取20万元生存保险金(创业金);
3、生存至25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领取20万元生存保险金(婚嫁金);
4、生存至60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领取20万元满期保险金(退休金);
5、身故或第一级残疾:25周岁前,按所交保费扣除已领生存保险金后给付;
25周岁及以后,给付40万元。
6、根据公司的经营情况,每年还可以得到红利。
二,保单利益演示(单位:元)
注:红利水平采用低、中、高3种水平进行演示,该利益演示基于公司的精算假设及其他假设,不代表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本产品办理保全变更后,红利金额不再适用该示例。本产品退保或减保,会造成红利的损失。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导致附表所列第一级残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伤身体;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但被保险人被强迫、欺骗情形下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保险期间:至被保险人60周岁。
2、交费年期:趸交、5年期、10年期、20年期。
3、交费方式:趸交、年交、半年交、季交、月交。
4、承保年龄:最低出生满30天,最高如下表
交费期间 |
趸交 |
5年 |
10年 |
20年 |
投保年龄上限 |
13周岁 |
13周岁 |
13周岁 |
10周岁 |
5、保额限制:以1000元为单位,最低1万,最高100万。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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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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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第一级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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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2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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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已交保费-已领取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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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2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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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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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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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生存至18周岁、22周岁、25周岁时均可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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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末期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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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50% (若确诊符合合同定义的生命末期状态可领取,金额以10万为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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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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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生存至60周岁,领取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