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个人意外伤害保险
个人
投保范围
0-70周岁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属于意外伤害保障产品,提供因意外导致的身故、伤残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一)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取本条第(二)款约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则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二)意外伤残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以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标准所列伤残程度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伤残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取约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则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意外伤残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以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标准所列伤残程度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伤残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


(五)被保险接受整容手术、其他内、外科手术或其他诊疗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医疗意外和医疗损害;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被保险人受细菌、病毒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事故致伤口感染者除外),或高原反应、中暑、猝死、食物中毒;


(八)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九)恐怖袭击;


(十)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以致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三)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四)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发生上述第六条、第七条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退还本保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70周岁

 

保险期间: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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