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约定的特定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额外给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本合同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若被保险人为男性,则本合同约定的特定重大疾病指特定重大疾病列表所列的“男性特定重大疾病”。
若被保险人为女性,则本合同约定的特定重大疾病指特定重大疾病列表所列的“女性特定重大疾病”。
若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确诊时未满十八周岁,则本合同约定的特定重大疾病指特定重大疾病列表所列的“少儿特定重大疾病”。
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一种轻症疾病,并且在轻症疾病确诊前未被确诊患本合同所列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同一种轻症疾病仅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最多给付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满三次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其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确诊重大疾病时,同时符合轻症疾病的定义,我们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您已支付的标准保险费的1.1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含)后(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自合同生效日后)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我们按以下约定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我们按您已支付的标准保险费的1.1倍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含)后(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自合同生效日后)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我们将豁免本合同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
保障项目 | 说明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合同终止。 |
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合同约定的特定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额外给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合同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若被保险人为男性,则合同约定的特定重大疾病指特定重大疾病列表所列的“男性特定重大疾病”。 若被保险人为女性,则合同约定的特定重大疾病指特定重大疾病列表所列的“女性特定重大疾病”。 若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确诊时未满十八周岁,则合同约定的特定重大疾病指特定重大疾病列表所列的“少儿特定重大疾病”。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合同约定的任何一种轻症疾病,并且在轻症疾病确诊前未被确诊患合同所列任何一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同一种轻症疾病仅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最多给付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满三次后,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其罹患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确诊重大疾病时,同时符合轻症疾病的定义,保险公司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投保人已支付的标准保险费的1.1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含)后(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自合同生效日后)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投保人已支付的标准保险费的1.1倍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含)后(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自合同生效日后)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合同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合同继续有效。 |
因下列第(1)至(8)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或因下列第(2)至(9)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所患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不包括本合同重大疾病列表所包含的以下三项重大疾病:第三十二种“经输血导致的HIV感染”、第四十五种“因职业关系导致的HIV感染”、第八十六种“器官移植导致的HIV感染”)。
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本合同约定的疾病或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将按照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继承人的顺序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本合同约定的疾病或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