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 日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这18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因意外伤害事故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的无等待期。
如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发生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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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期 | 在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患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向您退还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附加合同终止。 这18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因意外伤害事故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的无等待期。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
因下列第(1)至第(9)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轻症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 被保险人酗酒、殴斗、服用、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违反规定使用麻醉或精神药品,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照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因疾病导致的;
(9) 遗传性疾病,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轻症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合同效力终止之日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9)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轻症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合同效力终止之日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