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附加合同时,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 90 日内因疾病导致的住院治疗,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 9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连续投保或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进行住院治疗的无等待期。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发生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我们按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经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在医疗机构的每次住院,我们按如下公式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住院津贴保险金=实际住院日数×住院日额。
被保险人因疾病经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 对于被保险人在定点医院的每次住院,我们按如下公式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住院津贴保险金=(实际住院日数-3 日)×住院日额。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 我们对被保险人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日数达到 90 日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责任的延续
对等待期后本附加合同满期日前发生的且延续至本附加合同满期日后 30 日内的住院治疗,我们仍然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住院津贴保险金累计给付日数以 90 日为限。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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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 | 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经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对于在医疗机构的每次住院,保险公司按如下公式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住院津贴保险金=实际住院日数×住院日额。 因疾病经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 在定点医院的每次住院,保险公司按如下公式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住院津贴保险金=(实际住院日数-3 日)×住院日额。 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日数达到90日时,附加合同终止。 |
因以下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酗酒、殴斗、服用、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违反规定使用麻醉或精神药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照的机动车;
(6)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因疾病导致的;
(7)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热气球、跳伞、 攀岩、 探险活动、 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击、 特技表演、蹦极、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及车辆竞赛等高风险运动;
(10)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1) 食物中毒、药物过敏;
(12) 被保险人分娩、流产、宫外孕、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投保年龄: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期限:1年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遗传性疾病、感染艾滋病、从事高危行业和运动、食物中毒、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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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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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住院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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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导致住院 | 不承担责任 | 实际住院日数×住院日额 |
意外导致住院 |
(实际住院日数-3)×住院日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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