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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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18周岁之前,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少儿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所附于的国华附加教育金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已交保险费、国华附加教育金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当时现金价值,此两项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国华附加教育金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18周岁(含18周岁)之后,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成人重大疾病,我们按国华附加教育金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已交保险费、国华附加教育金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当时现金价值,此两项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国华附加教育金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少儿重大疾病”、“成人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因疾病导致的;
(7)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情形,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患遗传性疾病等;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