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永明健康守护重大疾病保险
个人
投保范围
0-60周岁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100种重疾保障,还有重疾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向被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含当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不含当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二、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不含当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并在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的,我们对下述1-3类费用,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赔付比例承担给付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的责任:

1.重大疾病门急诊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自确诊之日前30天起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为治疗该重大疾病而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包括挂号费、诊疗费、药品费、治疗费、检查检验费和手术费。

2.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必须接受住院治疗时,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为治疗该重大疾病而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重症监护室床位费、药品费、膳食费、治疗费、护理费、诊疗费、检查检验费、手术费。

3.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必须接受特殊门诊治疗时,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为治疗该重大疾病而发生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包括:

(1)门诊肾透析费;

(2)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的治疗费用;

(3)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对于以上三类费用,我们对于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金额,依照约定的赔付比例进行赔付。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含当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已交保险费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不含当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不含当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并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的,保险公司对下述1-3类费用,按照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赔付比例承担给付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的责任: 1.重大疾病门急诊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自确诊之日前30天起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为治疗该重大疾病而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 2.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必须接受住院治疗时,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为治疗该重大疾病而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3.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必须接受特殊门诊治疗时,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为治疗该重大疾病而发生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1项至第1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产生医疗费用支出,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1项至第9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不包括释义中所定义的由输血或输液而感染艾滋病病毒、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和器官移植导致的HIV感染;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9.被保险人在初次投保或间断续保前所患既往症,等待期内出现的疾病症状或体征,等待期内接受检查但在等待期后确诊的疾病;

 

10.被保险人在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

 

11.被保险人患精神性疾病(依据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分类为精神和行为障碍的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

 

12.整形手术、美容或整容手术、变性手术及前述手术的并发症或因前述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13.被保险人怀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人工受孕及由此导致的并发症;

 

14.牙科疾病及相关治疗,视力矫正手术,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不受此限;

 

15.被保险人因预防、康复、保健性或非疾病治疗类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用;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包皮环切术、包皮剥离术、包皮气囊扩张术、性功能障碍治疗;

 

16.未经科学或者医学认可的试验性或者研究性治疗及其产生的后果所产生的费用;

 

17.被保险人从事职业运动或可获得报酬的运动或竞技,在训练或比赛中受伤;被保险人从事或参加高风险运动,如:潜水、滑水、冲浪、赛艇、漂流、跳伞或其他高空运动、蹦极、乘坐或驾驶商业民航班机以外的飞行器、攀岩、攀登海拔3500米以上的独立山峰、滑雪、武术、摔跤、马术、赛马、赛车、特技表演(含训练)、替身表演(含训练)、探险或考察活动(洞穴、极地、沙漠、火山、冰川等)。

 

在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有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对于尚未给付保险金的,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但对于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的,我们不退还现金价值。

 

在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9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或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1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产生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合同终止。对于尚未给付保险金的,我们将于收到下列证明材料后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但对于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的,我们不退还现金价值。

1.本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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