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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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保险金 | 在被保险人66周岁(不含)前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生存,我们按照保险金额 的10%向被保险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在被保险人66周岁至满88周岁(不含)之间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生存,我们 按照保险金额的15%向被保险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
保险费返还 |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66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我们向被保险人返还全部己交保险费。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66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身故,身故保险金等于您累计己交保险费与 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单现金价值的较大者; 若被保险人于66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后身故,身故保险金等于保险金额的430%减 去我们于被保险人66周岁以后给付的生存保险金(无论该生存保险金是否以现金形式领 取)。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18周岁至66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之间遭受意外事故并自意外事故发生之 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除给付身故保险金外,还向身故保 险金受益人给付等值于三倍保险金额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66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后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交通工具遭受意外事故,并 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除给付身故保险 金外,还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等值于五倍保险金额的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合同满期日,我们按照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支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 止。 |
张先生30岁,为八个月的儿子澄澄投保了“福泰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保额100,000元,年交保费90,034元,交费期10年。在保险期间内,澄澄可获得如下保险利益:
温馨提示:
1.
该利益演示是基于公司的精算及其它假设,不代表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代表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期,保单的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2.
演示使用的红利累积利率为年复利2.5%,实际使用的累积利率根据我们当时公布的值而定,投保人可拨打客服电话查询。
3.
上表演示的当年红利、累积红利、现金价值均为对应的保险单年度末的数值。
4.
如果投保人犹豫期后退保,退保金额为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净额、红利累积账户余额和生存金累积账户余额(在假设客户未领取已给付的生存金的情况下)。
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保什么 | 保多少 | |
生存金 | 66周岁前 |
保险金额×10% (每年领取一次) |
含66周岁至88周岁前 |
保险金额×15% (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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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保险费 |
已交保费 (66周岁时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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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 66周岁前 | 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
66周岁后 |
保险金额×430%-已领取生存金 (66周岁后领取的生存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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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
保险金额×3 (18周岁至66周岁之间可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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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意外身故 |
保险金额×5 (66周岁后可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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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 保险金额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从事高危职业等;未遵医嘱等;因精神疾患等导致的意外;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等导致的伤害;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期间;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张先生30岁,为八个月的儿子澄澄投保了“福泰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保额100,000元,年交保费90,034元,交费期10年,保险期间至88周岁。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