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保险机制规避灾害 加强立法监督管理

沃保整理
2016-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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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灾返贫”虽然原因很多,但我国的灾害救助体系不够完善才是主因。

在这方面,国外要求强制购买涉灾保险的经验值得借鉴。比如,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国家强制性洪水保险体制的国家,经过多年探索,走出了一条涉灾保险有法可依、由自愿性改为强制性的路径。美国的灾害救助机制以保险为核心。由于民众投保的比例较高,所以灾害造成的各项损失,几乎都由保险公司来理赔,从而减轻了政府负担。

建立和完善由政府主导的涉灾保险,可以有效解决“因灾返贫”问题。我国防洪法要求,“国家鼓励、扶持开展洪水保险”。然而,至今仍没有能建立起统一的涉险保险机制。

要完善我国的灾害社会救助,必须强化立法,避免救助的随意性与临时性。除了制定灾害救助法、农业保险法等实体法,还应同时制定与之配套的社会救助程序法和地方性实施细则。比如,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已成当务之急。由于巨灾风险突发性强、风险结构复杂、损失程度大的特点,仅仅依靠商业保险难以独立承担损失保障的责任,这就需要政府出台兜底机制。

完善保险机制,才是避免“因灾返贫”久远之计。国家可对此进行财政扶持,由中央、省、市财政共同出资设立专项保险基金;可采取行业联保、互保等方式分散风险,也可在国际市场上进行分保;可利用现代金融业的发展,在证券、期货等金融市场销售衍生产品以化解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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