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永明金保无忧健康保险计划(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限
专属健康保障产品,针对因意外或疾病导致的身故、高度残疾提供保障,提供26种重大疾病保障,针对意外或疾病导致的住院治疗提供住院津贴,期满可领取保险金。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光大永明金保无忧两全保险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按照约定保险金额的10%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因意外伤害2,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一年内因疾病导致高度残疾,我们按照约定保险金额的10%向被保险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一年后因疾病导致高度残疾,我们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满期日,我们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光大永明附加金保无忧重大疾病保险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一年内经定点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且自确诊之日起二十天后仍生存,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10%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一年后经定点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且自确诊之日起二十天后仍生存,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光大永明附加金保无忧手术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对被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九十天后(续保不受此限)因疾病需进行手术治疗而入住定点医疗机构的,我们按保险单上载明的手术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金额并按扣除三天后的住院天数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手术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天数以一百八十天为限。被保险人同一次住院治疗跨保险单年度时,我们承担此次手术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并视为住院起始日所在保险单年度的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三天之内因同一原因重新住院的,视为同一次住院。同一手术住院原因的给付,最高以一百八十天为限。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按照约定保险金额的10%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高度残疾保险金 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一年内因疾病导致高度残疾,按照约定保险金额的10%向被保险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一年后因疾病导致高度残疾,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 若生存至本合同满期日,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 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一年内经定点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且自确诊之日起二十天后仍生存,将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10%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一年后经定点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且自确诊之日起二十天后仍生存,将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金 因遭受意外事故,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九十天后(续保不受此限)因疾病需进行手术治疗而入住定点医疗机构的,按保险单上载明的手术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金额并按扣除三天后的住院天数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
保险案例

金太太为自己18岁的女儿丽丽投保了10份金保无忧健康保险计划A。年交保险费10000元,连续交纳10年。

 

丽丽在10年间,将享有如下保险利益:


1、28种重大疾病保障:66670元;

 

2、因手术住院,每年最高给付18000元;

 

3、身故和高度残疾保障:106220元;

 

4、28岁时,可领取满期生存金106220元。
 


责任免除

光大永明金保无忧两全保险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您、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 被保险人犯罪、拒捕;

3.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两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两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本合同终止。除法律及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我们将按【合同解除权】第二款处理。

 

光大永明附加金保无忧重大疾病保险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患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您、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 被保险人犯罪、拒捕;

 

3.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两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两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件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件的机动交通工具;

 

6.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1或感染艾滋病病毒2期间,但不包括第二十条【名词释义】中所定义的由输血或输液而感染艾滋病病毒;

 

7. 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

 

8.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9.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本附加合同终止。除法律及本附加合同另有规定外,我们将按【合同解除权】第二款处理。 

 

光大永明附加金保无忧手术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手术住院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

 

7、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10、 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

 

11、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2、 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伞、跳伞、攀岩运动、蹦极、探险活动、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3、 被保险人从事井下作业、火药、爆竹制造等高风险工作。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终止。除法律及本附加合同另有规定外,对于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我们将于收到下列材料后三十日内向您退还部分保险费,其金额为:

本附加合同保险费扣除手续费后与保险单未满期天数的乘积除以三百六十五;对于发生保险金给付或生效超过一百八十天的,我们不退还保险费。
1、本附加合同;
2、您的身份证明。

 

谁能保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哪些
主险 —— 光大永明金保无忧两全保险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身故

约定保额

(保单生效1年内因疾病身故,给付约定保额的10%)

高度残疾

约定保额

(保单生效1年内因疾病导致高度残疾,给付约定保额的10%)

满期金 约定保额

 

附加险 —— 光大永明附加金保无忧重大疾病保险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重大疾病 保单生效1年内确诊,且生存满20天

约定保额 x 10%

保单生效1年后确诊,且生存满20天 约定保额

 

附加险 —— 光大永明附加金保无忧手术住院津贴医疗保险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住院津贴

(实际住院天数 - 3)x 住院日补贴额

(保单生效90天内因疾病住院不承担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哪些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患艾滋病、患先天性疾病、精神疾病、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医疗事故、未遵医嘱、进行高风险活动、从事高风险工作、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光大永明金保无忧两全保险条款

光大永明附加金保无忧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光大永明附加金保无忧手术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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