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间指定的生活区域内(该生活区域由投保人在投保时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内载明),因突发急性疾病,并自发病之日起7日内因该疾病导致身故,我们将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受益人,同时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该急性病发病之日起7 日后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急性病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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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在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间指定的生活区域内(该生活区域由投保人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合同内载明),因突发急性疾病,并自发病之日起7日内因该疾病导致身故,将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受益人,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在该急性病发病之日起7 日后身故的,不承担给付急性病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醉酒、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前已存在的疾病、症状,或以往慢性疾病、症状之复发和急性发作;
六、被保险人患精神病、先天性疾病(包括先天性畸形)、遗传性疾病及其并发症或后遗症、性传播疾病、传染病;
七、任何获取移植器官或者捐献器官的行为;
八、化学污染;九、工程停工期间突发的急性疾病;
十、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管制药品或毒品;
十一、战争、军事行动、恐怖主义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保什么 | 保多少 |
急性疾病身故 |
约定保额 (急性病发病之日起7日后身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自杀、既往症、精神疾患、先天性疾病、器官捐献或移植、化学污染、工程停工期间突发急性病、未遵医嘱、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