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1.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后,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四十种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专科医生或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首次诊断为患有重大疾病的(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100%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2.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已领取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且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365天后,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四十种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专科医生或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首次诊断为患有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6)以外其他三组中的任何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3. 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已领取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及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且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365天后,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四十种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 ,被专科医生或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首次诊断为患有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及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两组中的任何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二、紧急援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在给付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10%给付“紧急援助金”予被保险人。
三、额外轻症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后,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六种轻症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专科医生或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首次诊断为患有轻症的(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给付额外轻症保险金予被保险人,金额为本附加合同约定保险金额的20%(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但若我们已给付工银安盛人寿附加盛世无忧多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不再给付本项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在我们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即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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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外轻症保险金 | 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后,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六种轻症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专科医生或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首次诊断为患有轻症的(无论一种或多种),将给付额外轻症保险金予被保险人,金额为本附加合同约定保险金额的20%(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本项保险责任终止。但若已给付工银安盛人寿附加盛世无忧多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不再给付本项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在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即终止。 |
紧急援助金 |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在给付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10%给付“紧急援助金”予被保险人。 |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后,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四十种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专科医生或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首次诊断为患有重大疾病的(无论一种或多种),将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100%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已领取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且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365天后,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四十种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专科医生或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首次诊断为患有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三组中的任何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将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已领取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及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且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365天后,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四十种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 ,被专科医生或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首次诊断为患有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及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两组中的任何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将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特定疾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将向未丧失受益权的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特定疾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患艾滋病、先天性疾病、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