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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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起一年后(以较迟者为准),且45 周岁或以前生子的,其新 生婴儿按下列各项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专科医生或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首次诊断为患有下列 疾病的(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给付主合同保险金额的20%予被保险人,同时本项“新生儿疾 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1. 唐氏综合症(9) 2. 脊柱裂所导致的脑脊膜突出(10) 3. 法洛氏四联症(11) 4. 食道闭锁及食道气管瘘(12) 5. 先天性肛门闭锁(1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