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 90 天后,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四十种重大疾病(3)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专科医生(4)或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5)首次诊断为患有重大疾病的(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附加
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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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 天后,按下列十八种重大疾病的定 义和诊断标准,被专科医生(3)或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4)首次诊断为患有下列A 类重大疾病(5)的(无 论一种或多种),且自首次诊断日起存活28 天或以上的,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患遗传性疾病等;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