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年后,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四十种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专科医生或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首次诊断为患有重大疾病的(无论一种或多种),则我们将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后的下一期保险费交纳日开始,豁免主合同剩余保单年度的续期保险费,主合同继续有效。
本附加合同效力自主合同交费期满之日24时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 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 年后,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四十种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专科医生或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首次诊断为患有重大疾病的(无论一种或多种),则将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后的下一期保险费交纳日开始,豁免主合同剩余保单年度的续期保险费,主合同继续有效。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二、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四、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的机动车;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特定疾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在任何保单年度均为零。
保什么 | 保多少 |
重大疾病豁免保费 |
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保单生效1年内确诊重大疾病不承担保险责任) |
被保险人因故意犯罪、患艾滋病、先天性疾病、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