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第一至第七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或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任何保险金责任;因下列第八至第十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本合同第1.7条除身故保险金外的其他任何保险金责任:
一、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九、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十、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将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除上述责任免除款项外,本合同其他免除责任的条款,详见本合同“1.4犹豫期”、“1.7保险责任”、“2.3合同效力的中止”、“2.4合同效力的恢复”、“2.8保险事故”的通知”、“2.13如实告知”、“2.15年龄及性别的确定与错误处理”以及尾注释义中相关字体加粗内容。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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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首次确诊患有合同定义的40种轻症(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保险金”。 在合同有效期内,“轻症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同一种轻症,保险公司仅给付一次“轻症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确诊患有轻症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轻症保险金”责任,且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中症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首次确诊患有合同定义的30种中症(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中症保险金”。 在合同有效期内,“中症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同一种中症,保险公司仅给付一次“中症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确诊患有中症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中症保险金”责任,且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首次确诊患有合同定义的110种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合同有效期内,“重大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相邻两次重大疾病的确诊日期相隔不少于365天(含)。同一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仅给付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确诊患有重大疾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且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向您退还届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交保险费。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合同现金价值为零。 |
豁免保险费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首次确诊患有合同定义的轻症或中症或重大疾病、且保险公司已给付首次轻症或中症或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则自首次轻症或中症或重大疾病确诊后的首个保险费到期日起,保险公司将豁免您合同剩余交费期的续期保险费,获豁免的续期保险费视为已交付,合同继续有效。 |
特定肿瘤切除术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首次确诊、且在医院实施了特定肿瘤切除术的,保险公司根据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特定肿瘤切除术保险金”。 本项保险责任以累计给付三次为限。 保险公司仅对合同所列特定肿瘤切除术承担责任,若发生特定肿瘤切除术的器官由左右两部分构成或成对,则该左右两部分或者成对器官视为同一器官。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在同一器官的特定肿瘤切除术,保险公司仅给付一次该项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由于同次医疗行为致其两个或两个以上器官发生特定肿瘤切除术的,则保险公司仅给付一次特定肿瘤切除术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确诊患有特定肿瘤或实施了特定肿瘤切除术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特定肿瘤切除术保险金责任,且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二次给付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特定心脑血管疾病而获得保险公司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且被保险人自该特定心脑血管疾病首次确诊之日起3年(含)后再次确诊患有同种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该特定心脑血管疾病符合合同的定义要求,则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二次给付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且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含)前首次确诊患有合同定义的少儿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确诊时同时符合少儿特定疾病和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公司同时承担该两项保险金责任。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且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含)前被确诊患有少儿特定疾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责任,且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含)之前身故,则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合同已交标准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后身故,则保险公司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2、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
恶性肿瘤二次给付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恶性肿瘤一一重度”而获得保险公司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且自该恶性肿瘤首次确诊之日起3年(含)后,再次确诊患有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一一重度”,包括新发、复发、转移三种情况,则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恶性肿瘤二次给付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公司不承担合同生效日前及等待期内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的恶性肿瘤责任。 |
投保年龄:0-55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