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恶性肿瘤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已交纳保险费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本合同已交纳保险费与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脑中风后遗症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脑中风后遗症,我们按本合同已交纳保险费给付脑中风后遗症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脑中风后遗症。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30%给付脑中风后遗症保险金,本合同的脑中风后遗症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或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脑中风后遗症,我们仅按前述“恶性肿瘤保险金”、“身故保险金”、“脑中风后遗症保险金”中的一项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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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性肿瘤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已交纳保险费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已交纳保险费与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脑中风后遗症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脑中风后遗症,保险公司按合同已交纳保险费给付脑中风后遗症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脑中风后遗症。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的30%给付脑中风后遗症保险金,合同的脑中风后遗症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或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脑中风后遗症,保险公司仅按前述“恶性肿瘤保险金”、“身故保险金”、“脑中风后遗症保险金”中的一项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以外的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二项至第七项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或脑中风后遗症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脑中风后遗症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或脑中风后遗症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二项至第八项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或脑中风后遗症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50-75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