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保险合同成立或者保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更多详情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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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已交保险费和确诊初次发生该重大疾病时保险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按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已交保险费和身故时保险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
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自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确诊之日以后保险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保险合同的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终止,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
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重大疾病,除按前款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再按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为男性,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60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男性特定重大疾病,按前款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再按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为女性,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60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女性特定重大疾病,按前款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再按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60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次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老年特定重大疾病。按前款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再按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