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投保人:依法成立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地方经济发展方向,且在交易合同中处于债务人的中小企业
被保障对象:依法成立的且在交易合同中处于债权人的机构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将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短期交易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
(二)投保人或其雇员与被保险人或其雇员采用欺诈、欺骗或恶意串通手段订立交易合同 的;
(三)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对交易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及上述两者的雇员的故意行为及重大过失;
(五)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六)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七)地震、海啸、台风、洪水及其他人力不可控的自然灾害;
(八)短期交易合同涉及的债款被行政机关或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 拍卖、变卖的; (九)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罚息以及任何形式的惩罚性赔偿;
(十)按保险单载明的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