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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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意外,或在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5%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投保人已交纳的合同累计保险费金额(不计息)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责任终止。不同轻症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但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轻症疾病保险责任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其发生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一)基本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列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基本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投保人已交纳合同累计保险费金额(不计息)给付基本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二)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保险公司在给付基本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照如下约定给付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 (1)被保险人在80周岁前(不含80周岁)发生过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且保险公司已因此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在80周岁前(不含80周岁)发生过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且保险公司已因此给付两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3)被保险人在80周岁前(不含80周岁)发生过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且保险公司已因此给付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时满足的以上约定条件之一给付,不累计给付。 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 |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则自确诊日后首个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保险公司豁免前述期间内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保险公司视豁免的保险费为已交纳的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