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以下费用,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被政府依法拘禁或入狱期间;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被谋杀;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更多详情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
一般住院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或在保险合同等待期后,因非恶性肿瘤-重度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护人员提供的医学必需的住院医疗,对由此发生的符合通常惯例水平的约定费用,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有关约定承担给付一般住院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
恶性肿瘤-重度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等待期后因非意外的原因确诊初次发生恶性肿瘤-重度,或在经保险公司审核同意的非首次投保的保险期间内,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仍处于恶性肿瘤-重度状态的,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护人员提供的医学必需的恶性肿瘤-重度住院医疗,对由此发生的符合通常惯例水平的约定费用,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有关约定承担给付恶性肿瘤-重度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
恶性肿瘤-重度住院津贴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等待期后因非意外的原因确诊初次发生恶性肿瘤-重度,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护人员提供的医学必需的恶性肿瘤-重度住院医疗,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的每日住院津贴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乘以其实际住院日数给付恶性肿瘤-重度住院津贴保险金。
在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对于被保险人恶性肿瘤-重度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天数最高以60日为限。当累计给付天数之和达到60日时,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恶性肿瘤-重度住院津贴保险金责任终止。 |
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等待期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护人员提供的医学必需的门急诊医疗,对由此发生的符合通常惯例水平的约定费用,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有关约定承担给付门急诊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