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在交费期内全残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酒后驾驶;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战争、军事冲突、被保险人主动参与暴乱或武装叛乱。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投保人以外的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4)项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
养老年金 | 合同的保险金额有下列两个计划供您选择,您在投保时仅可选择其中一种,合同保险金额的计划类别一经确定,在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计划一:如被保险人在每一养老年金领取日零时仍生存,首个养老年金领取日前各保单年度(含首个养老年金领取日所对应的保单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等于合同基本保险金额;首个养老年金领取日后各保单年度(不含首个养老年金领取日所对应的保单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在上一保单年度有效保险金额的基础上递增6%,即合同当年度有效保险金额等于合同上一保单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1+6%),保险公司将按以下约定给付养老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 (1)按年领取:每期养老年金领取金额为合同当期有效保险金额; (2)按月领取:每期养老年金领取金额为合同当期有效保险金额的8.5%。 计划二:如被保险人在每一养老年金领取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以下约定给付养老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 (1)按年领取:每期养老年金领取金额为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按月领取:每期养老年金领取金额为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8.5%。 |
身故保险金 | 如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下列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2)身故时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
意外全残豁免保险费 | 在合同交费期内,如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全残,保险公司豁免合同自被保险人全残之日起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应交保险费,保险公司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
投保年龄:0-55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