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星保德信附加投保人豁免重大疾病保险 B 款
个人
投保范围
18-65周岁
投保年龄
与主合同一致
投保年限
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确诊100种重疾、40种轻症可豁免保费保障,还有身故、全残也可豁免保费。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3.1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载明于本附加合同“10.重大疾病定义”。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则自被保险人确诊重大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至最后一期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您应支付的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重大疾病,不受此等待期的限制。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初次发生或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有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该重大疾病非因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我们不承担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并向您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所交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2.3.2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载明于本附加合同“11.轻症疾病定义”。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则自被保险人确诊轻症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至最后一期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您应支付的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轻症疾病,不受此等待期的限制。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初次发生或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有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该轻症疾病非因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我们不承担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并向您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所交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2.3.3身故豁免保险费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身故,则自被保险人身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至最后一期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您应支付的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身故,不受此等待期的限制。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身故,且非因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身故,我们不承担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并向您的继承人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所交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2.3.4全残豁免保险费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全残,则自被保险人全残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至最后一期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您应支付的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全残,不受此等待期的限制。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全残,且非因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全残,我们不承担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并向您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所交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所豁免保险费不包含保险期间一年及一年以下的产品的保险费。在豁免保险费期间,我们不接受被豁免合同任何险种、保险金额(或基本保险金额)及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的变更。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载明于附加合同“10.重大疾病定义”。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有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则自被保险人确诊重大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至最后一期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止,保险公司豁免前述期间内您应支付的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保险公司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附加合同效力终止。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重大疾病,不受此等待期的限制。 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初次发生或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有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该重大疾病非因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保险公司不承担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并向您无息退还附加合同所交的保险费,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载明于附加合同“11.轻症疾病定义”。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有附加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则自被保险人确诊轻症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至最后一期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止,保险公司豁免前述期间内您应支付的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保险公司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附加合同效力终止。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轻症疾病,不受此等待期的限制。 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初次发生或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有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该轻症疾病非因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保险公司不承担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并向您无息退还附加合同所交的保险费,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身故豁免保险费 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身故,则自被保险人身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至最后一期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止,保险公司豁免前述期间内您应支付的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保险公司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附加合同效力终止。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身故,不受此等待期的限制。 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身故,且非因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身故,保险公司不承担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并向您的继承人无息退还附加合同所交的保险费,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全残豁免保险费 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全残,则自被保险人全残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至最后一期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止,保险公司豁免前述期间内您应支付的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保险公司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附加合同效力终止。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全残,不受此等待期的限制。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全残,且非因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全残,保险公司不承担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并向您无息退还附加合同所交的保险费,附加合同效力终止。附加合同所豁免保险费不包含保险期间一年及一年以下的产品的保险费。 在豁免保险费期间,保险公司不接受被豁免合同任何险种、保险金额(或基本保险金额)及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的变更。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的,我们不承担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酒后驾驶;

 

(3)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战争、军事冲突、被保险人主动参与暴乱或武装叛乱;

 

(4)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本附加合同“10.重大疾病定义”中“艾滋病病毒感染”除外;

 

(5)被保险人患有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至第(5)项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罹患重大疾病、轻症疾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身故豁免保险费、全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酒后驾驶;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战争、军事冲突、被保险人主动参与暴乱或武装叛乱。

 

发生上述第(1)项至第(4)项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您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至第(4)项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18-65周岁

 

保险期间:与主合同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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