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
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等同于保险金额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
加合同终止。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
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发生全残,我们将向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等同于保险金额的意外全残保险金,本
附加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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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 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等同于保险金额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全残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 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发生全残,将向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等同于保险金额的意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保险期间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战争、军事冲突、被保险人主动参与暴乱或武装叛乱;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堕胎;
(7)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或滥用政府管制药品,但按照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
限;
(8) 被保险人药物过敏、整容、变性、医疗事故、猝死、中暑、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
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9)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
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按《退费比例表》)向被保险人退还保险费;导致被保险人
身故的,该笔退费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自杀、妊娠流产分娩、未遵医嘱、药物过敏、整容、变性、猝死、中暑、精神和行为障碍、参加高危运动、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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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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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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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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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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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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