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所生产、销售的食品,或者现场提供食品时,在承保区域范围内发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或因食物中掺有异物,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或延长索赔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在扣除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负赔偿责任。
人身伤亡情形给付下列慰问金,但需先行扣除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且于确认赔偿金额后,相关已给付的慰问金应予扣除,且每位受害人慰问金给付与扣除慰问金后的赔偿金额合计,最多不超过每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且每次事故慰问金总额与扣除慰问金后的每次事故赔偿金额合计最多不超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一) 死亡慰问金
(二) 残废慰问金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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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金 | 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若所生产、销售的食品,或者 现场提供食品时,在承保区域范围内发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或因食物中掺有异物,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我们按合同约定数额给付死亡慰问金、残废慰问金、医疗费用慰问金和住院日额慰问金。 |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被吊销食品生产、销售或餐饮服务经营许可证后继续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经营活动的;
(二)被保险人使用劣质的、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或国家明令禁用的食品原料或非食用性原料、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或包装材料等来生产、销售或提供食品。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地震、火山爆发、海啸、雷击、洪水、暴雨、台风、龙卷风、暴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地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等自然灾害;;
(六)食品超过规定的保质期限;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四)投保人在投保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索赔情况
(五)销售到境外(包括港、澳、台)的食品所引起的责任;
(六)由食品引起的任何慢性病、代谢病,如糖尿病、高血压等所引起的责任;
(七)基因或转基因食品所引起的责任;
(八)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除外,食品退换、回收、召回所造成的损失;
(九)食品本身的损失;
(十)由于消费者自身疾病、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所导致的任何损失;
(十一)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十二)任何应当由强制性责任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