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保范围
兹经双方同意,于投保人投保富邦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后,加缴保险费,投保富邦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食品召回费用附加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本公司对于第三人因被保险食品导致其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或有危及人身或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时,经被保险人决定,并经本公司同意,被保险人因而召回被保险食品所致的“食品召回费用”,依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于本保险合同所载的保险金额范围内负赔偿的责任。
食品召回费用
系指因召回被保险食品所发生的下列费用,但以被保险人首次宣布或公告召回被保险食品后六个月内发生者为限,且被保险食品或该被保险食品的原料须已导致第三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若尚未导致其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应提供透过化学分析或相关检验的证明文件,或经主管机关调查公告,确认被保险食品有导致第三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潜在原因。
(一)通知费用:通知任何人有关召回事故的通信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广播、电视、网络声明或印刷形式的广告费用。
(二)、运送费用:将被保险食品由第三人(包含但不限于批发商、经销商、零售商、购买者或消费者)的处所运至被保险人指定地点的运送费用。
(三)、仓储费用:因被保险食品的召回而另行租用仓库或储存空间的额外费用。
(四)、广告费用:为进行被保险食品的召回,而以报章杂志、广播、网络、电视等媒体为通知或广告所发生的费用
(五)、人事费用:为进行被保险食品的召回,而雇用既有编制内员工以外的人员,或由编制内员工加班所发生的人事费用。
(六)、交通及住宿费用:为进行被保险食品的召回所发生的交通及住宿费用。
(七)、废弃物处理费用:以废弃物处理被保险食品所生的实际费用但限于不属一般垃圾处理或丢弃的方式,而系为避免造成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失而必须采用的特殊处理方式;以及以废弃物方式适当处理被保险食品未使用的包装、无法利用或再利用的店头营销物品所发生的费用。
(八)、重新配送费用:重新配送任何召回的被保险食品所生的实际费用。
(九)、顾问费用:经本公司事先以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使用的独立保全、公共关系或食品召回顾问,协助被保险人处理承保事故所生的合理且必要费用。
(十)、召回前置检验费用:被保险人为确认被保险食品是否有导致第三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潜在原因,以化学分析或相关检验,所生的实际检验费用。
(十一)修复或替换费用:将被保险食品修复至销售水准所发生合理且必要的费用;或以类似价值的食品替换召回后已销毁、无法再销售或不适合其原订使用目的的被保险食品所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费用,但以前述两者中金额较低者为准。前述修复或替换的费用最高以被保险食品原有制造费用以及为达到食品安全使用标准所发生额外制造费用的合计金额为限。
(十二)、退还费用:被保险食品无法加以修复或替换时,对于被保险食品购买人的退费,但除本合同另有约定除外,以该被保险食品实际的销售成本为限。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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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召回费用 | 在合同保障期间内,若食品造成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财产损需要召回食品的,我们按合同约定给付相关食品召回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