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的有效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如下比例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满期生存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期满时仍然生存,我们将按期满时所有已交的保险费乘以本条款附表之
《满期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对应表》中的给付比例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附表中的给付比例根据本合同的交费期限、保险期间以及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性别确定。
三、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不幸身故,我们将按其身故时所有已交的保险费与本合同现金价值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如果不幸身故,将按其身故时所有已交的保险费与合同现金价值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生存保险金 | 如果于合同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 仍生存,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约定比例给付生存 保险金。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如果在合同保险期间期满时仍然生存,将按期满时所有已交的保险费 乘以附表之 《满期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对应表》中的给付比例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的;
(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
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生存金 |
基本保额×约定比例 (约定比例可参考详细条款) |
满期生存金 | 已交保费×约定比例 |
身故 |
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