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1、住院补贴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的有效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到意外伤害事故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持续有效30天后首次发生的疾病或症状,经医生诊断必须且已住院接受治疗的,本公司按保险单或批注上所载的每日住院补贴乘以住院天数给付住院补贴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疾病而必须住院接受治疗,同一次住院的免赔期为3天,即:住院天数=实际住院天数-3天。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而必须住院接受治疗,住院天数即为实际住院天数。本公司对同一次住院给付天数最高以90天为限。
2、健康保险金:
在持续投保三年后,若投保人继续投保本附加合同,且被保险人在过去三个连续保单年度内未向本公司申请给付本附加合同的住院补贴保险金,本公司将以被保险人在该三个连续保单年度的本附加合同平均应交年保费之20%作为健康保险金,为投保人抵交该保单年度的续保保险费。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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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补贴保险金 | 在本附加合同的有效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到意外伤害事故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持续 有效 30 天后首次发生的疾病或症状,经医生诊断必须且已住院接受治疗的,本公司按保险单 或批注上所载的每日住院补贴乘以住院天数给付住院补贴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疾病而必须 住院接受治疗,同一次住院的免赔期为 3 天,即:住院天数=实际住院天数-3 天。若被保险人 因意外伤害事故而必须住院接受治疗,住院天数即为实际住院天数。本公司对同一次住院给 付天数最高以 90 天为限。 |
健康保险金 | 在持续投保三年后,若投保人继续投保本附加合同,且被保险人在过去三个连续保单年度内 未向本公司申请给付本附加合同的住院补贴保险金,本公司将以被保险人在该三个连续保单 年度的本附加合同平均应交年保费之 20%作为健康保险金,为投保人抵交该保单年度的续保 保险费。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本公司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2、被保险人从事非法、犯罪的活动或拒捕;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故意自致的伤害;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6、被保险人因精神病、精神分裂症、酗酒或受酒精、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住院的;
7、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8、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性传播疾病;
9、被保险人因未如实告知的已存在的病症、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而导致住院的;
10、被保险人因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手术(但因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者除外),以及因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整形而导致住院的;
11、非医疗必需的检验、检查、诊断或治疗;
12、屈光不正之矫正治疗,义眼、或助听器、义肢或其他附属品之装配;
13、妊娠、流产、分娩、不孕症、人工受孕、避孕及绝育手术或由妊娠、流产、分娩、节育所导致之并发症;
14、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5、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1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保什么 | 保多少 | |
住院补贴 | 疾病 | (实际住院天数-3)×住院日补贴 |
意外 | 实际住院天数×住院日补贴 | |
健康保险金 |
连续3年平均年交保费×20% (持续投保3年后且过去的3年未申请领取住院补贴,继续投保可领取) |
注:此产品为医疗保障,疾病有30天观察期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受益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未遵医嘱等;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因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手术等导致的住院;非医疗必需的检验、检查、诊断或治疗;屈光不正之矫正治疗等;妊娠、流产、分娩、不孕症等;因未如实告知的已存在的病症、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而导致住院的;因精神病、精神分裂症等导致的住院;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