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原因造成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的故意、犯罪及非职业行为;
(二)被保险人从事的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范围外的业务;
(三)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未经被保险人授权从事的审计业务;
(四)被保险人未向保险人登记备案的注册会计师从事的审计业务;
(五)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
(六)火灾、爆炸;
(七)政府有关当局的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
(八)战争、军事行动、敌对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
(九)核反应、核辐射、放射性污染;
(十)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生效之前已经知道的或可以合理预见的索赔情况;
(二)在本保险合同规定的追溯期之前被保险人已经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或实际已经进行的审计业务;
(三)保险期间结束后委托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的任何索赔;
(四)被保险人对外担保产生的连带责任;
(五)罚款、罚金、惩罚性赔偿;
(六)精神损害赔偿;
(七)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八)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第四条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