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风景名胜区管理或经营机构的疏忽或过失发生意外事故,造成景区内接待的境内外旅游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风景名胜区管理经营机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针对这种风险,都邦保险推出了风景名胜区责任保险。凡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或经营机构,均可投保该险种。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叛乱、罢工、暴乱、核反应、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
(三)慢性疾病、急性病、传染病、分娩、怀孕、流产;
(四)打猎、攀岩、赛车、滑翔、跳伞、漂流、蹦极、骑马、潜水、各类探险运动及竞赛活动;
(五)斗殴、酗酒、服用药物、神经错乱、自杀;
(六)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征用;
(七)旅游者的故意或犯罪行为;
(八)行李物品的自然磨损、虫咬、变色、锈蚀或老化;
(九)风景名胜区内非被保险人提供的娱乐、饮食等各类服务;
(十)被保险人的服务质量未达到国家、行业或合同约定的标准;
(十一)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由于意外事故造成旅游者携带的下列行李物品的丢失或损坏,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动植物、标本及其他不易鉴定价值的财产;
(二)假牙、假肢、隐形眼镜。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雇用人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的或由其保管或控制的财产损失;
(二)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
(三)被保险人与他人协议中约定的责任,但不包括没有该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
(四)因保险责任事故造成的任何性质的间接损失;
(五)精神损害赔偿;
(六)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