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营业场所火灾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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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
0
投保年龄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
投保年限
产品描述

产品简介

近年来公共营业场所火灾事故不断,造成重大灾害、人员死伤和财产损失严重,为适应公共营业场所急切需要保障的要求,我司以公众责任保险为基础,设计出公众营业场所火灾责任保险,本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经营场所发生火灾,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害和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其特点是以单一火灾则责任作为保险责任的一种保险,具有费率低、保险责任针对性强的特点。凡领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有固定营业地点的公共营业场所,均可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

1、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公共营业场所发生火灾,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本公司负责赔偿。
2、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第三者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所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施救费用和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的诉讼、律师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
范围
暂无说明
保险案例
费率表
责任免除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协议所承诺的责任,但被保险人的法定责任不在此限;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佣人员、或为其服务的任何人所有的或由其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以及上述人员的人身伤亡;
(三)由地震、火山爆发、地下火、核爆炸、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所引起的火灾造成的第三者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
(四)直接或间接由战争、军事行动、暴乱、罢工引起的火灾造成的第三者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
(五)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
(六)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偿;
(七)精神损害赔偿;
(八)第三者的间接损失;
(九)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所导致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十)因被保险公共营业场所周围的建筑物发生火灾、爆炸波及该被保险营业场所,再经该被保险营业场所所波及他处的火灾责任;
(十一)未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或经验收但不合格的营业场所发生事故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
(十二)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
(十三)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责任或费用。

投保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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