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协议所承诺的责任,但被保险人的法定责任不在此限;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佣人员、或为其服务的任何人所有的或由其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以及上述人员的人身伤亡;
(三)由地震、火山爆发、地下火、核爆炸、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所引起的火灾造成的第三者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
(四)直接或间接由战争、军事行动、暴乱、罢工引起的火灾造成的第三者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
(五)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
(六)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偿;
(七)精神损害赔偿;
(八)第三者的间接损失;
(九)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所导致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十)因被保险公共营业场所周围的建筑物发生火灾、爆炸波及该被保险营业场所,再经该被保险营业场所所波及他处的火灾责任;
(十一)未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或经验收但不合格的营业场所发生事故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
(十二)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
(十三)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责任或费用。